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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运营商宣布启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虚拟运营商”近在咫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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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16:39: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by 36氪 WANGJINGYU


今天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电信运营商均宣布正式启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一直炒得沸沸扬扬的“虚拟运营商”已经近在咫尺了。严格意义上讲,“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只是“虚拟运营商业务”的一部分。不过三大运营商同时宣布启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也意味着酝酿已久的电信行业改革和虚拟运营商服务开始有实质性的进展。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而“虚拟运营商”(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简称 MVNO),是指拥有某种或者某几种能力(如技术能力、设备供应能力、市场能力等),与电信运营商在某项业务或者某几项业务上形成合作关系的合作伙伴,电信运营商按照一定的利益分成比例,把业务交给虚拟运营商去发展,其自身则腾出力量去做最重要的工作,同时电信运营商自己也在直接发展用户。

虚拟运营商 1999 年兴起于欧洲,随后香港也开始实施。美国、日本、韩国等均将虚拟网络运营商列为合法经营、打破垄断的举措。目前,虚拟运营商在国内正处于讨论阶段,但国外已经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例如我们之前介绍过的美国电信运营商 Virgin Mobile,它能够向用户提供自己品牌的 SIM 卡、资费套餐、定期发送账单,可以说除了没有物理网络,虚拟运营商具备运营商的全部功能。另外还有以色列的 Telecom 365 以及香港的润迅通信等。虚拟运营商在欧洲、美国、日本均属合法经营,领取专门牌照,在中国香港也有虚拟运营商的存在。

获得“虚拟运营商”牌照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或者租用运营商网络的方式,经营基本电信业务。 据悉,虚拟运营商不同于增值服务商的最大区别是,它以自己的品牌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拥有自己的计费系统、客服号、营销和管理体系。

以腾讯为例(事实上腾讯可能不在第一批申请“虚拟运营商”牌照的名单中,以腾讯为例帮大家理解“虚拟运营商”),假设腾讯能够成为虚拟运营商,则腾讯可以租赁中国联通的物理网络,为旗下的 QQ、微信等业务提供网络支持。由于腾讯自己是虚拟运营商,因此不会使用联通的网络流量收费模式,而是采用自有的计费系统、客服号、营销和管理体系。换句话说,如果腾讯成为虚拟运营商,我们就不用再去管联通 3G 上网套餐多少钱了,你使用 QQ 或者微信产生的流量费用也是腾讯说了算。不仅如此,腾讯甚至还有资格发放手机卡,经营最基础的通话和短信业务,而手机号码则有可能直接沿用我们的 QQ 号。

根据 Wireless Intelligence 的统计数据,目前全球共有 812 家 MVNOs,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加中。其中欧洲厂商占到 65%,共有 526 家。这主要是因为欧洲小国较多,而且电信政策开放,几乎美国国家都有一两家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而且欧洲的基础网络设施也比其他国家和地区丰富,比如电话网络、光纤网络、WiFi 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等。

根据此前工信部颁发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规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 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 (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 10% 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据新浪科技的整理,此次三大运营商均根据此前工信部颁发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规定,给出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细则:

中国移动称,“诚挚欢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条件要求、并有意向和我司合作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前来洽谈。我司将为前来洽谈的企业提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合作需求书》”

中国联通的公告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与我公司联系。为方便意向企业,我公司全部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受理,不接受当面接洽。具体程序为:(1) 初步接洽:意向企业将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介绍信扫描件,发送至我公司指定电子邮箱。介绍信应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2) 提出意向:我公司收到意向企业电子邮件后,向意向企业提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合作意向书》电子模板。意向企业填写完毕后反馈至我公司,正式提出合作意向;(3) 评估反馈:我公司在对合作意向书进行初步评估后,将结果告知意向企业;(4) 商洽谈判:我公司与通过初步评估的意向企业开展商洽谈判等工作”。

中国电信的公告称,“现公开向社会诚征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合作企业。合作企业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相关要求,具备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能力和条件。我公司将向前来接洽并满足《方案》条件的企业提供移动通信转售合作需求材料,请相关企业向我公司书面提供符合需求材料要求的合作意向书。我公司将按照《方案》要求尽快与意向合作方开展后续工作”。

虽然目前腾讯拿到“虚拟运营商”牌照的呼声较高,但腾讯方面并未就“虚拟运营商”做出任何表态。恰恰相反的是,苏宁电器、迪信通等相对传统的企业对于“虚拟运营商”牌照要热情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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