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知讯网-财务分析、股票分析-专注管理、经营、创业、科技等资讯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搜索
查看: 87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评论:谁制造了“微信的尴尬”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4-13 12:34: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3年04月13日 02:39   新京报
  “破坏性创新”带来的并非只有破坏,更多的是创新,以及创新带来的利润。

  刘远举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借QQ之威力,微信在短短时间内就迅速崛起。用户可以通过微信输入文字聊天,也可直接在微信上语音和视频。和skype一样,微信是一种OTT业务。OTT是“Over The Top”的缩写,本意指传球过顶,现在用来指互联网公司越过运营商,发展基于IP的语音、视频以及数据服务,然后,侵蚀运营商的利润。所以,面对微信的竞争与侵蚀,国内三大运营商在工信部公开协调下,与腾讯展开谈判,准备联合起来向OTT业务收费,运营商给出的最大理由就是,微信产生的信令给运营商造成了负担。

  从技术角度来看,信令就像货车,流量就像货物,信令运输着流量。运输通常是针对货物重量计费,但是,如果运输海绵,按体积计费的方式也是合理的。所以,针对微信的收费确有其合理的一面。在现有的计费方式下,微信的确侵蚀了运营商的利润。

  实际上,这正是创新的必然特点:对旧事物的破坏性。“破坏性创新”是哈佛商学院教授克里斯坦森(Clayton Christensen)提出的一个概念,这个词形象、生动地描述出了创新对旧技术的替代过程的粗暴和残酷——革命不是请客吃饭,创新也不是绘画绣花。新技术、新知识出现,往往意味着旧技术、旧知识的大幅贬值。而正是由于这种贬值使得旧技术的拥有者不愿意进行创新。

  在中国经济、技术的发展历史中,几乎所有老技术、老业态对新事物的排斥,都无非指责新技术、新业态进行恶性竞争、过于低价、监管不严、甚至危及国家安全,进而找来行政权力管一管,同时还美其名曰“维护市场秩序”。

  目前,网络运营商管道化、收入降低、流量价值下降已是全球性趋势。这种来自产业链下游的强势竞争,一方面是作为上游的网络运营商已经到了产业成熟阶段,利润下降是经济规律的必然。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下游产品的创新使手机号码身份功能的弱化:以前一个手机号码对应一个社交身份,但手机QQ、微信、甚至微博客户端的出现让手机号码的社交、身份功能弱化,大量的短信,甚至通话转移到微信这类工具上,特别是在年轻群体中,这一趋势更加明显。这种趋势加剧了网络运营商的同质化竞争,并进而导致利润下降,而这,正体现了新技术对旧技术的破坏。

  但“破坏性创新”带来的并非只有破坏,更多的是创新,以及创新带来的利润。微信类业务分流网络运营商利润的同时,新增加的语音传输,彩信、发送相片、微博、甚至实时的视频通话,也在推动运营商的业务量、利润的增加。即便是将来实现了所有业务(语音、数据)的IP化,用户也始终需要一种入网身份(号码)来实现IP业务的消费,始终需要基础网络的支持。所以,迅速地升级网络,提供好的基础服务,才是运营商从下游产品的不断升级中,获取利润的最好办法。

  此次对腾讯的指责中,最为强硬的中国移动的3G网络恰好是最差的,而电信和联通由于3G网络的优势,不但2G网络中的信令问题较少,同时,也可更多地从微信的视频、语音业务中获取流量收入。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信令问题本身是促使中国移动通讯技术升级的契机。

  对于微信收费另一个值得讨论的观点是:腾讯是否构成了垄断呢?实际上,垄断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市场中自然形成的垄断,另一种是依靠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前者在市场中自然形成,也会随着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的出现而消亡。实际上,这种情况正在发生,腾讯的挑战者此起彼伏。假设新浪微博与移动、腾讯和联通,均进行排他的战略结盟,消费者在两者之间只能二选一,这种白热化的竞争中,也并不会出现完全的一边倒,反而会促进双方向对方优势领域渗透。

  所以,我们对纯粹市场中形成的垄断可以更宽容一些。强势如微软,也仍然不可能阻止IOS与安卓的成长。对于腾讯这类垄断者,需要的不是依靠行政权力去侵蚀它因创新而获取的超额利润,进而侵蚀它进一步扩展、创新的能力,而是需要通过严格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它通过庞大的体量压榨完那些弱小创新的发展空间。

(原标题:谁制造了“微信的尴尬”)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知讯网    

GMT+8, 2025-1-31 00:26 , Processed in 0.056583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