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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历史和政治问题会比经济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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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06:5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思想库By Stephan Haggard
过去几周中,日韩两国之间的热点话题不只是钓鱼岛(尖阁列岛)和独岛(竹岛),还有高度敏感性的慰安妇问题。因此,我们将会用一种社会学家们喜爱的自然法探讨这个问题。对这些国家来说,历史和政治会比相互间的经济议题更重要?或者正如韩国财长朴宰完深思熟虑所说的那样:“是否应该让中日韩三国间的关系,从越来越相互依赖的紧密中,回到依赖感情用事的那种关系上呢?”
如今,三国间政治上的起伏都会单方面影响三国间的关系——尽管经常被忽视,但这种关系对三国来说都非常重要。三国已经签署了三方投资协定,而且正在考虑建立三国自由贸易区。然而,这种联系会持续下去吗?
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峰会最初举办于1999年11月东盟“10+3”峰会的前夕。但很快明了的是,三国不打算在东盟的政治框架内形成新的政治同盟。
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准备签署一份联合投资框架协定。第一轮有关三方投资协议的磋商举行于2005年5月,正式谈判则是2007年1月开始的。2008年12月,就在金融危机后不久,在日本福冈举行了三国首次领导人峰会。接下来两届峰会分别在以下时间和地点举行:2009年10月北京、2010年5月济州。济州峰会上,三国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以设立一个三边合作的秘书处,并且启动了三国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研究。
可以肯定的是,一些评论家嘲弄了5月峰会上三国之间的外交博弈。由于政治问题而影响三国之间经济合作,这种风险是随时都存在的。据《华尔街日报》报道,由于最近独岛争议升温,野田政府打算撤销日韩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如果你是一个对东北亚地区政治经济问题非常关心的人,那你肯定不能错过长达28页的三国投资协议。重点是这只是份协议,而不是协定,这其中不能忽略美国因素。经过了辛苦的谈判过程,三国达成的只是一份协议而已。
协议的一些亮点:
第1—4条和第22条.该协议并不符合山泽逸平所提出的能够使协议特权使用于协议外的“开放区域主义”。只有三国本土的企业才能享受该协议的保护:好比说一个在日本运营的美国公司是不受到协议保护的,同理一个美国公司在韩国或者中国的子公司也不受协议的保护。第22条(否定的利益)更加强调了这一点。对于包含在协议内的投资,规定了这些投资享有国内投资的待遇(条款3)或者说是最惠国待遇(条款4):三国之内的任何投资都将受到同等待遇,而且也不会受到比扩展到其他的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投资更差的待遇。
第6条.三国国内法律将适用于任意三国内的投资者,不过该条款只是一项承诺,远非一个统一标准。
第7条.禁止性经营要求;这项考虑特殊情况下可能违反中国法律。
第9条.知识产权的保证是有限的;这一条只是要求各国按照各国自己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祝好运。
第10条.条款发布必须透明;这项要求成员国做到“及时发布或至少让公众了解它们的法律、法规、行政程序、行政裁决和司法判决程序。
第11条.征用条款虽然在西方眼中不是很重要,但它确实在处理一些程序中得到引用。再次需要祝好运,虽然规范性的承诺原则比较有意思。
第12条.有关放开资本的条款看似涵盖了各种与投资相关的交易,但却遗漏了最重要的“发行、交易或证券交易、期货、期权或其他衍生品”。第19条还概述了在何种条件下成员国可以对资本账户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第15条.概括了一个复杂的争议处理方式;争议双方先进行协商,然后其中一方可以选择以下法律选项解决争议:
缔约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争议;
如果国际投资解决公约可用,就按照国际标准解决;
如果国际投资解决公约例外条款可用,则按照例外条款判决;
或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如果产生争议的缔约方达成协议,则任何争议依照其他规则仲裁。
这些条款并没能催生出一个针对中日韩三国适用的争议解决机制,但如果上述例外处理的选项适用的话,这也未尝事件坏事。第十七条创建一个类似的缔约国内处理纠纷的过程。。
任何认为这项协议肤浅的行为都带有执迷不悟的倾向;关键在于不是所有人都能采纳美国的所谓“协定”的精确定义,而且即便不像TPP那样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该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仍是有效力的。如果中日韩三国能达成一个投资框架,有什么理由认为它们不能达成自由贸易协定?或者说历史和政治原因又将左右它们三国的合作?
作者是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访问学者。
译者:丘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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